各市场主体和有关企业:
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<全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(2018-2020年)>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18〕28号)、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《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》(鄂财社发〔2017〕102号)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实施返乡创业工程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》(黄政办发〔2018〕15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县实际,现就开展就业困难人员、高校毕业生、返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对象
1、就业困难人员:在法定劳动年龄内、有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、诚实守信的9类人员:
(1)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;
(2)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;
(3)失地农民;
(4)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;
(5)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;
(6)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;
(7)残疾人;
(8)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;
(9)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。
2、高校毕业生:毕业5年内(即毕业时间为2018年1月1日之后)的全日制专科生、本科生、硕士研究生;
3、返乡创业人员:蕲春户籍及蕲春外迁户籍的农民工、高校毕业生、退伍军人等人员。
二、申报条件及标准
1、就业困难人员:对在我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领取营业执照1年以上,带动2人及以上就业的,可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;
2、高校毕业生:对毕业5年内的(含非本地户籍)在我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,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,带动2人及以上就业的,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;
3、返乡创业人员:对在我县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,近5年内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,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农民工、大学生、退役士兵等人员,可给予5000元的返乡创业一次性补贴。
已享受过其它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,以上3种创业补贴不得重复申报。
三、申报材料
1、就业困难人员:提供本人及员工就业创业证、营业执照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、本人银行卡(农商行)复印件及一寸彩照1张、填写《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》;
2、高校毕业生:提供本人及员工就业创业证、全日制高校毕业证书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、本人银行卡(农商行)复印件及一寸彩照1张、填写《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》;
3、返乡创业人员:提供本人及员工就业创业证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、在外务工社保缴费记录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记录、在外注册营业执照、在外就读全日制高校毕业证书、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任意一样证明即可,本人银行卡(农商行)复印件及一寸彩照1张,填写《湖北省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》。
申报截止时间:2023年11月30日(逾期不再受理)
申报地址:蕲春县劳动就业管理局(漕河镇齐昌大道276号)
咨询电话: 0713-7186000
0713-7308827
附件:
蕲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3年3月2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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